单县中心医院医药代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和医药代表的行为,畅通信息技术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洁行医,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的《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鲁卫医急字〔2024〕6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行为,增强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工作建立由外联部牵头,纪委办、药剂科、设备科、医务科、GCP办公室、护理部、招标办、采购办、经管科、财务科、保卫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共同落实的管理架构。
(一)药品、耗材、设备管理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统筹安排医药代表的预约、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
(二)纪委办: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三)保卫科:维持院内医疗秩序,确保院内诊疗活动正常运行。
(四)GCP办公室:负责临床试验项目审核对接及相关工作人员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
(五)相关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负责管理本科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监督。
(六)外联部统筹医药代表管理工作,负责医药代表的登记建档、接待材料存档、向医院汇报执行本制度情况等。
第五条 医院明确医药代表与医院工作人员开展学术推广工作的规则、内容和登记程序(含拜访时间、科室、医务人员姓名、事由等)管理要求,制定接待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 医院按照“三定三有”原则(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进行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
接待时间:每周相对固定一个时间点。
设备科:周一、周三15:00-17:00
药剂科:周二、周四15:00-17:00
接待地点:外科楼二楼西医药代表接待室。
接待人员:职能科室及业务科室负责人。相关接待管理部门(药剂科、设备科等)确定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接待流程及要求:采取线上预约方式接待医药代表。
线上预约申请:接待医药代表实行预约登记备案制,已在医院外联部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医药代表预约接待申请表及相关材料PDF版发送至邮箱sxzxyywlb@163.com进行预约申请。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医药代表预约接待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可在单县中心医院医院网站获取。未按规定办理预约登记手续的,不予接待。
接待管理部门(药剂科、设备科等)按电子邮件发送日期或来院日期接收登记,并会同业务相关科室审查资料,作出客观评价。预约成功后,接待管理部门(药剂科、设备科等)在接待日前三天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并筹备、召集会议,记录洽谈业务内容,接待记录由科主任、来访者共同签字后,交外联部存档。
第七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等职能科室登记建档,报外联部统一管理。原则上医院应对在本院开展活动的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1次,未经登记建档的不得在院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医药代表定期轮换。
第八条 医药代表的登记建档材料包含以下事项: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四)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或医院网站下载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第九条 外联部需对变更的医药代表进行重新登记建档,并注销既往医药代表信息,通知相关职能科室。以上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不接待医药代表。
第十条 有接待权限的科室是药品、耗材、设备管理等相关职能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及归口管理原则,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实行一岗双责,谁主管谁接待,谁接待谁负责核实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并监管医药代表在院内的活动。
配送药品、设备、耗材,领取及提交合同,提交验收及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对账、维保、计量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安排。
第十一条 医院接待医药代表时,接待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允许单人接待。
第十二条 医院接待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集企业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二)新药、创新药及专科药、新仪器设备、新耗材等信息。
(三)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医院需求信息、产品不良反应信息。
(四)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五)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六)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等。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应加强对医药企业及代表的廉洁行为告知,加强在医院内规范学术、商业推广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四条 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应规范与医药代表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禁接受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取或接受医药代表的回扣、吃请、贵重礼品、安排旅游等。
(二)对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室、病房等区域推介和促销产品等行为进行拒绝和制止。
(三)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相关产品在医院内使用量等相关信息。
(四)严禁参与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组织的医药产品推介等商业宣传活动。严禁直接接受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给予的讲课费。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未经允许不得借助医药代表资源在院内进行其他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院应建立落实院内抽查制度,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规定有关要求,擅自在院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的,应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药品、耗材、设备管理相关职能科室应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及企业代表的诚信档案,如实记录企业及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每季度报外联部一次。
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的,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医院纪委联合相关部门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整改;第二次发现的,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经营代理人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3年内医院不再使用该企业产品。
第十九条 医院相关科室或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医院纪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首次违反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再次违反规定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全院通报;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全院通报。
第二十条 各科室、各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科室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1.医药代表接待流程
2.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3.医药代表预约接待申请表
4.医药代表洽谈业务记录单
5.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
附件.doc

